工程教指委〔2024〕20号
各有关单位: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加快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,不断完善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,切实保证培养质量,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,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制了《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基本要求》)。
《基本要求》适用于电子信息、机械、材料与化工、资源与环境、能源动力、土木水利、生物与医药、交通运输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。现发布《基本要求》,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,根据办学定位、特色、条件等实际情况,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,更新理念,改进评价,加快推进实施。
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
2024年5月8日